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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章

    03Feb, 2020

    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及會址:

    (1)  會名:            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
                 Buddhist Wong Cheuk Um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香港銅鑼灣東院道十一號

    (二)宗旨:

    (1)促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友誼。

    (2)加強家長教師之溝通合作,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提高教學質素。

    (3)協助改善學校設施,增加學生福利。

    (4)透過各種文化康樂活動,讓家長、教師及學生融入學校大家庭。

    (5)配合校方的辦學精神,協助學校成為一所不斷追求卓越的高效能學府。

    (6)關注學生在成長中之需要,以期匡正兒童之人生路途。

    (三)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Ⅰ.會籍

    (1) 家長會員:凡於佛教黃焯菴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本會「家長會員」。

    (2)教師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Ⅱ.權利

    (1) 家長會員:所有家長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教師會員:毋需繳交會費,除不可參與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外,其他權利與家長會員相同。

    Ⅲ.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3) 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繳交會費以一個家庭為一個繳費單位計算,如有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亦只需繳交一份會費。

    (四)會費:

    每年會費金額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首年會費為港幣20元正。所得款項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切開支,例如:印刷、文具、紙張等;以及用以舉辦、津貼或補助本會章第二條「宗旨」下所載之活動。若會員於中途自動退會,所繳之款項概不退還。

    (五)組織:

    (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年六月至七月期間由主席召開一次。出席人數須最少達全體會員百分之十,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向會員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之權責:

    (甲)修改本會會章。

    (乙)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

    (丙)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丁)改進會務。

    (2)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20%或以上之會員聯合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3)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包括家長8位及教師7位,共計15位。教師委員由在職教師投票選出。家長委員由本會家長會員選出,任期為兩年一屆,方法如下:

    於選舉年度之周年會員大會中由家長自薦或被提名成為候選人,再經與會會員投票選出8位家長委員。或

    於選舉年度以通告形式通知全體會員有關選舉安排,包括提名程序、投票方法及公佈結果。於指定日期內收集提名,並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8位家長委員。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甲)   主席一名(由家長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任何人不得擔任常務委員會主席任期超過兩屆(即共計四年任期)。於選舉年度中,畢業班家長不可被選為主席。

    (乙)   副主席兩名(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丙)秘書兩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主理本會中文及英文來往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及翻譯工作。

    (丁)   司庫兩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制定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戊)   總務兩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處理一切庶務。

    (己)   康樂兩名(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庚)   會籍一名(由教師出任):
    處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

    (辛)   聯絡一名(由一位家長出任):
    處理一切有關聯絡事務。

    (壬)   普通委員兩名(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癸) 顧問一名(由校長出任)
    負責給予意見,解決校內經營管理的問題。

    遇有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子女在他/她的委員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委員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該委員如於兩年任期內離任,其出缺之席位須於離任後兩個月內按常務委員會選舉規定安排補選。

    本會常務委員會選舉及補選須按本會章附件《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章程》產生。有關選舉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訂定、執行及檢討。

    (六)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會主席須訂定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再經由秘書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如未能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可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受託人並代表授權人投票。受託人必須為本會會員。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3)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兩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將由常務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

    (4)       凡會員違背本會宗旨及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常務委員會有權投票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5)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工作小組即自行解散。

    (6)       除教師委員外,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一屆。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惟主席一職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7)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8)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須呈交副本一份予法團校董會備案。

    (9)       任何議決案(包括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若違反本會宗旨,法團校董會有否決權。

    (七)財政:

    (1)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家長委員)、司庫(家長委員)其中一人與校長(當然副主席)、司庫(教師委員)其中一人聯署,方可生效。

    (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事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單據作廢。

    (6)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八)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九)家長校董選舉: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教育局相關條例及本會章附件《家長校董選舉章程》產生。有關選舉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按相關條例訂定及執行。若日後教育局修訂選舉規定,則有關選舉將按照教育局新修訂辦法處理,除非本會常務委員會不同意有關修訂,並遵照修章程序處理。

    (十)解散及修章

    (1)     若法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時發現有違反本校辦學宗旨時,法團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3)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或書面傳閱會議中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書面傳閱會議可以使用通告形式向全體會員發放有關討論內容及以回條收集各會員的意見。若需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關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文本自動生效。

    (十一)           會章的詮釋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 完 –

    2018年6月7日

     

     


    會章附件


    佛教黃焯菴小學

     

    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章程

     

    1          導言

    1.1         有關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及補選均按本選舉章程進行。

    1.2         本選舉章程由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及執行。

    2          參選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資格

    2.1         所有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家長會員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3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數及任期

    3.1         常務委員會委員包括家長8位及教師7位,共計15位。教師委員由在職教師投票選出。家長委員由全體家長會員選出,任期為兩年一屆。

    4          提名程序

    4.1         家長教師會可委派一名委員擔任選舉主任,負責選舉工作,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投票及點票工作。

    4.2         選舉主任向本會家長會員發出通告,宣佈選舉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及提名事宜。包括常務委員會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選舉主任必須在信中列明參與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4.3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的提名須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4.4         每名家長會員可自薦或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惟包括其本人在內,每名家長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

    4.5         若截至提名期限只得8位家長會員參與選舉或接受提名,該8位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

    4.6         如獲提名參選人數少於8位,選舉主任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5          候選人資料

    5.1         如候選人多於8位,須開展投票程序。

    5.2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個人資料及參選簡介。

    5.3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期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會員另行發出信函,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應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簡介。候選人之簡介將會原稿印製派發全校家長會員,一切內容皆由候選人自願提供。

    6          投票人資格

    6.1         所有本會家長會員均符合資格參與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6.2         每名家長或監護人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

    7          選舉程序

    7.1         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7.1.1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的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由選舉主任訂定,並須於向全體家長會員發出通告宣佈有關規定。

    7.1.2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的投票須於本校校內進行,而投票截止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7.1.3   投票時間應由選舉主任決定之合理時間內進行。

    7.1.4   若投票截止日當天因天氣或其他突發事故,學校校舍須全日或於部份投票時間內關閉的話,選舉主任可宣佈暫停投票,將投票截止日延至下一個上課日舉行。在投票截止日當天宣佈暫停投票前所作的投票將一律視作有效投票。

    7.2         投票方法:

    7.2.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供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她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7.2.2   校方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

    7.2.3   為方便投票,家長會員可於投票當日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或將選票交由子女帶回學校交班主任,代放入投票箱。

    7.2.4   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

    8          點票程序:

    8.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會員、各候選人、家長教師會主席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8.2         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須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8.3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8.3.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8人;

    8.3.2   選票填寫不當;

    8.3.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或

    8.3.4   選票並非正本。(正本選票須蓋有本會印章)

    8.4         獲得最多選票的8位候選人,將成為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

    8.5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封套內。選舉主任和家長教師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封套密封。封套和選票應由家長教師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9          公布結果:

    9.1         選舉主任可透過通告形式向所有家長會員及各候選人,公佈選舉結果。

    10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於任期內離任及補選

    10.1     遇有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的子女在他/她的委員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委員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0.2     該委員如於兩年任期內離任,其出缺之席位須於離任後兩個月內按常務委員會選舉規定安排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在此情況下補選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者,其任期為所補替家長委員之餘下任期。

    11      修訂章程

    11.1     此選舉章程為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審議通過。在有需要時,佛教黃焯菴小學家長教師會可作出適當修訂。

     

    – 完 –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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